2008年11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没病没灾的,突然有人送来花圈
殡葬服务店被判赔偿1000元
谢东旭 褚虹

  家住上海大连路的陈女士在家午休时,突然收到了一家殡葬服务店送来的花圈,难道是殡葬服务店送错门了?但是陈女士发现,花圈的挽联上就写着自己的名字,陈女士觉得这个“玩笑”太过分,已严重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今年2月19日下午2点左右,一中年妇女来到王先生开的殡葬服务店订购了一个花圈,要求店主送给大连路上某小区的陈女士,并要求代写挽联“送小区9号楼陈女士”,落款为9号楼全体居民。店主王先生依托将花圈送货上门,但是让王先生吃惊的是,陈女士在家中安然无恙,王先生这才知道这事是有人恶意所为。
  陈女士觉得这个“玩笑”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使自己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她怀疑是几年来不断挑衅的邻居邱女士干的,在场目睹当时情景的邻里有同样的看法。于是,陈女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虹口警方接报后,马上找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安排殡葬服务店老板王先生对包括邱女士在内的几个邻居的照片进行辨认,当时王先生并没有辨认出订花圈的顾客。4月2日,陈女士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判令邱女士赔礼道歉、停止侵权,邱女士和店主王先生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庭上,王先生一眼认出委托送花圈的就是邱女士。他表示,当初看照片没有认出,现在可以确认委托送花圈的就是邱女士。王先生认为,自己受顾客委托送货上门,与此事没有关系,责任应由邱女士承担。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邱女士并不认同,她说,自己虽然与陈女士有过节,但是并没有送花圈到陈女士家中,王先生是为了推卸责任才诬蔑自己,送花圈事件后,她特地去王先生店中购买东西,王先生及其妻子均没有认出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陈女士在正常的生活状态下被人送花圈,侵权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警方调查时,王先生未从包括邱女士在内的照片中辨认出邱女士,邱女士在事后去王先生店中购物,他也没有认出。而在庭审中,王先生一口咬定邱女士即是委托送花圈之人,与前述辨认行为存在矛盾之处。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邱女士实施了委托送花圈的行为。店主王先生在从事殡葬经营的业务中未能较好地辨别真伪,未询问委托人的基本情况或留存相关的身份证明,虽无主观故意,但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间接造成陈女士的人格损害。据此,法院判处王先生赔偿陈女士1000元。
  据《上海法治报》